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明山辞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职务的决定
信息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更新时间:2021-01-20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王明山辞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职务的决定
(2021年1月1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接受王明山因工作变动辞去自治区人民政府副主席的请求,报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