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届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
2005年1月1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员会)。自治区人大财经委员会是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受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领导,闭会期间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领导 一、工作职责 财经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提出与本委员会有关的立法意见和建议,根据常委会立法规划和计划,承担有关财经法规草案的起草、调研、协调、修改工作,审议常委会交付审议的财经法规草案,派员参与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的有关财经法规草案的审议工作。 (二)审查自治区计划、预算、决算草案和计划、预算调整方案及报告,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三)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议案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工作报告,并提出审议报告。 (四)研究、拟订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议案,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 (五)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质询案,听取受质询机关对质询案的答复,并提出报告。 (六)审议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的本级人民政府颁布的被认为不适当的规章、命令、规定,以及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被认为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并提出报告。 (七)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人民政府执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的监督、检查。协助常委会开展执法监督,根据需要可以听取本级政府有关部门工作情况的专题汇报。 (八)参加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有关工作。 (九)根据需要,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视察、检查、调查,并提出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 (十)联系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听取与本委员会有关的意见和建议,重大问题及时向常委会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十一)参加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对本级政府工作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干部的评议。 (十二)承办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与本委员会有关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