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委员会职责
法制委员会是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设立的专门委员会,成立于2001年1月12日,全称是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它是地方性法规案的统一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对提请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向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修改情况的说明以及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等。 2、审查乌鲁木齐市和各自治州、自治县报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有关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并提出审查结果的报告; 3、提出与本委员会职责有关的议案和审议、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议案。 4、为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做好准备工作。 5、检查有关方面对国家法律和本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以及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议、决定的执行情况。 6、组织对专门问题的调查并提出意见。 7、根据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对法律问题的解释,答复市、县人大常委会和有关部门询问的有关法律 方面的问题。 8、办理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以及主任会议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