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号)

更新日期: 2023-11-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


(2023年11月23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17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红十字会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于2023年11月23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3年11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促进自治区红十字事业科学发展,保障和规范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维护人的尊严,弘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红十字事业发展,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红十字会依法履行职责。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为红十字会开展工作创造条件。
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部门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发生时,应当对执行应急救援、救助任务,并标有红十字标志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赋予优先通行权,依照国务院《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规定免交通行费。
教育部门应当支持、配合红十字会在各级各类学校发展青少年会员和志愿者,传播红十字运动知识,普及生命健康安全知识,开展应急救护培训和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加强造血干细胞捐献、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的统筹协调,支持红十字会依法推进捐献的相关工作;对造血干细胞捐献者本人、遗体和人体器官(组织)捐献者配偶、父母、子女实行终身免费用血,门诊免挂号费。
海关、税务、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对红十字会接受境内外捐赠的救灾物资或者用于救助和公益事业的物资,按照国家规定优先办理有关手续,减免相关税费。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纪念园,免除遗体和人体器官捐献者的基本殡葬服务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在乡镇(街道)、村(社区)、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开展红十字工作。
第六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红十字应急救援体系。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制定应急预案,筹措储备救灾物资,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救援队,参与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灾后重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援工作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体系,将红十字备灾救灾物资储备及仓储设施、应急救援队伍、信息化建设等列入当地防灾减灾规划,加强红十字会备灾救灾基础设施建设和救灾救援能力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建立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体系,加强应急救护阵地建设,加大应急救护师资队伍培训,普及应急救护和防灾避险知识,开展应急救护技能培训和演练,推动应急救护培训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乡村,提高基层群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倡导红十字精神,积极宣传各民族自愿无偿捐献血液、造血干细胞和人体器官(组织)的典型事迹,弘扬社会正能量,促进各民族群众手足相亲、守望相助。
第九条 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红十字应急救护培训、志愿服务、无偿献血等工作纳入精神文明建设内容。
第十条 支持红十字公益事业发展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依法宣传红十字公益事业,无偿刊登、播放红十字公益广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红十字会开展公益宣传活动;公共场所管理单位应当为红十字会公益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兴办医疗、康复、养老、救护培训等与其宗旨相符的社会公益事业,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土地、税收等优惠政策。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结合当地实际,与捐赠人依法共同发起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人道救助专项基金,拓展红十字会人道资源动员能力,促进红十字事业发展。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依法向同级民政部门申领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制定募捐方案,并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可以授权红十字会基层组织协助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工作。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充分、高效使用捐赠财产,开展人道救助工作所产生的实际成本,可以通过捐赠协议、公告等方式向捐赠人事前明示,按照有关规定据实列支。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将财政拨款资金和社会捐赠资金、会员会费等分别设置专项账户核算管理,专款专用。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应当依法依规对财产的收入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依法接受审计等部门监督和社会监督;红十字会接受社会捐赠及其使用情况,还应当依法接受民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四条 自治区红十字会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统一协调和指导下,积极参与国际红十字运动事务,发展与“一带一路”有关国家和地区人道领域交流合作,加强省际以及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红十字会,台湾地区红十字组织的交流合作。
州(市、地)、县(市、区)红十字会在自治区红十字会的协调和指导下,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8年5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 新疆日报

编辑:古努丽·买提沙力

审核:张斌

终审:吴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