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已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23年7月28日通过,2023年9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在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协商制度,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为更好地宣传普及地方性法规,向各族群众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提供高质量语言文字服务,不断满足各族群众日益增长的法治需求,8月15日至17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召开法律法规译文审定审读会,邀请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新疆大学等部门单位的专家学者集中审定审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的维吾尔文译文。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麦丽燕·司马义、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副主任艾斯卡尔·阿布力孜出席会议。
麦丽燕·司马义对做好法律法规译文审定审读工作提出要求,一要旗帜鲜明讲政治,严守语言文字翻译阵地意识形态领域安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深入开展好法律法规译文审定审读工作;二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定政治立场,把准政治方向,严把内容关、格式关、文字关;三要严格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法律法规翻译审定审读工作规则》,坚持审定审读工作高标准严要求,充分认识审读把关工作的关键性作用,不断增强审读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翻译处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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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审:董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