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免去孙新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二)
任命陈海光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三)
任命杜爱冬、牛红雨、徐丽丽(女)、付中华、徐鸿莉(女)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审判委员会委员。
任命徐冬梅(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周敏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王建明、王景利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宋建华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
任命刘新军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
任命张玲玲(女)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免去其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副庭长职务。
免去钞健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黑力力·库尔班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陈艳(女)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张杰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
免去谷建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熊芳(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琚红彬(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一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董晓钊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乔鲁新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炳志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五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王同明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职务。
免去孙国军、闫希民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
免去徐云(女)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徐宝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审判员职务。
免去佘文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二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