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和能力建设,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执法监督作为政府内部监督的重要方式之一,是解决执法不严、执法不公、执法不文明、执法不规范、选择性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约束行政权力行使、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保障。
为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提高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水平,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疆,经自治区党委同意,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列入2023年的立法工作计划。
为高质量完成立法任务,充分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自治区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提前介入《条例(草案)》的起草调研工作,与自治区司法厅组成调研组,赴和田、喀什、伊犁及广东、湖北等地调研学习。
调研组按照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要求,坚持问题导向,在疆内围绕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等七大领域,深入5个县4个乡镇,召开立法座谈会14场次;在疆外围绕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立法情况、行政执法协调监督体系改革、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建设等,深入3个县区6个乡镇街道,召开立法座谈会10场次,掌握第一手材料,了解各方诉求和分歧,就执法监督实践中出现的堵点、难点问题进行交流探讨,为《条例(草案)》的起草论证和后续审议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
下一步,调研组将认真梳理、仔细研究各地在规范行政执法、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中的实践经验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总结有效做法,借鉴内地先进立法经验,草拟高质量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切实推进行政执法监督制度体系不断完善。(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察和司法工作委员会 供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