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提供法治支撑--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解读

更新日期: 2023-08-11

2023年7月28日,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协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9月1日起施行。制定条例,规范集体协商行为,完善集体协商制度,对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推动新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制定条例的必要性


集体协商制度是构建中国特色和谐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有效机制。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全面发展协商民主,完善协商民主体系,统筹推进政党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健全各种制度化协商平台,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04年、2011年先后颁布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对推进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矛盾,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自治区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主体多元化、用工形式多样化、权益诉求个性化的特点更加明显,劳动关系领域和集体协商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呈现出许多新特征、新形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已经不适应现实需要。因此,制定新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完善集体协商制度,推动用人单位和从业人员双方在法治轨道上平等协商,实现互利共赢、稳定发展十分重要和必要。


二、起草条例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完整准确贯彻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集体协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关于集体协商的工作安排,以宪法法律为依据,坚持从自治区实际出发,着力完善相关制度,为更好保障劳动关系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二)遵循原则。一是坚持党对集体协商工作的领导。二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三是坚持集体协商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四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地方特色,注重实际效果。五是坚持法治统一,做到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不抵触、相衔接、可操作。


三、条例的形成过程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集体协商立法工作,将条例的制定列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23年立法工作计划,系统谋划、统筹推进。一是成立起草专班。由自治区人大社会委牵头自治区总工会、新疆大学法学院成立了起草专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前介入,有序推进起草任务落实。二是深入调研论证。成立立法调研组,赴广东、福建、江苏等省市和疆内的乌鲁木齐、伊犁、克拉玛依、阿克苏、克州等地进行立法调研,梳理各地在集体协商方面的经验做法,深入了解集体协商实践中的堵点、难点,准确把握需要解决的问题,反复讨论研究,形成了草案征求意见稿。三是广泛征求意见。分别征求了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各州市地人大常委会(工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意见,征求了人大代表、企业和职工代表、协商指导员代表和基层干部、大中型企业、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先后通过天山网、新疆工会网、新疆人大网、新疆人大在线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征集各类意见建议270余条。经充分研究、反复斟酌,吸纳各方意见建议,数易其稿,最终形成了条例。条例的制定过程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全面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重大理念和实践要求的生动体现。


条例的主要特点


(一)面对新形势体现新特点。条例第五十二条废止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集体合同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制定的条例与前两部条例比较,一是整体性、系统性更加突出。集体协商是签订集体合同的前提,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的成果,两者互相关联,密不可分。新条例将两者合二为一,内容上、体例上更加完整、协调。二是适用范围、协商内容更加广泛。条例规定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开展集体协商均适用本条例。条例规定可以协商的内容覆盖了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方方面面,同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集体协商的事项作出了规定。三是程序更加规范严谨。条例对集体协商的提出、一般协商、应急协商、协商代表确定以及集体合同的起草、审查、变更与解除、中止与终止等全过程、各环节作出了程序性规定,具体明确,易于操作。


(二)完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协调劳资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通过协商,化解矛盾,求同存异,达成共识,有助于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条例一是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概念作了界定。明确集体协商,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进行平等商谈的行为;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职工方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劳动关系有关事项,通过集体协商签订的书面协议,包括综合性集体合同、专项集体合同。其中的综合性集体合同,是对劳动关系中多项内容经集体协商达成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专项集体合同,是对劳动关系中某项内容经集体协商一致签订的书面协议。二是明确职工方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的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作了相关规定,条例对此进行了补充完善,列举了十三项内容。规定,职工方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就下列多项或者某项内容进行集体协商: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纪律和职工奖惩、考核制度;劳动定额;女职工、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工等特殊群体的权益保护;劳务派遣人员权益保护;裁减人员的条件、程序和补偿标准;劳动合同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事项。同时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予以保护,规定平台企业以及与平台企业合作用工的企业,与依托平台就业并形成劳动关系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可以就计件单价、订单分配、抽成比例、劳动量与劳动强度、报酬支付办法、进入退出平台规则、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奖惩制度、补充保险等直接涉及劳动者权益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


(三)确保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体现公平公正。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是调整劳动关系的基本制度和重要机制。条例规定,开展集体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一是合法原则。贯穿了集体协商、集体合同的全过程,要求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二是公平原则。体现公平公正,比如规定,一方提出协商要求的,另一方应当在收到协商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协商代表应当共同确定一名非协商代表人员担任协商会议记录员;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等等。三是平等原则。用人单位和职工方在协商过程中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双方都享有平等的建议权、否决权、赞同权和陈述权,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比如条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方均有权提出集体协商要求;协商代表应当维护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集体合同草案可以由乙方起草,也可以由双方共同起草等等。四是协商一致原则。比如规定,协商应当采取协商会议的形式进行。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签订集体合同;协商中出现事先未预料的情况,经双方同意可以中止协商等等。五是诚实守信原则。比如规定,职工方和用人单位应当在集体协商会议召开五日前,向对方提供协商方案以及相关资料,并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协商代表拟定协商议题,如实向对方提供与协商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将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签订和履行集体合同情况纳入劳动保障监察范围,计入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等等。


(四)健全集体协商、集体合同争议处理机制。一是建立预防和化解机制。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应当建立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共同研究、协调处理集体协商中的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指导、协调、督促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制度。二是建立协商指导员队伍。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工会在熟悉劳动关系领域工作并具备一定协商谈判能力和技巧的专业人员中聘任集体协商指导员。集体协商指导员可以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方工会、企业代表组织的委托,指导、帮助、参与集体协商。三是建立争议协调机制。条例规定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的,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可以书面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协调处理申请;未提出申请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必要时也可以进行协调处理。四是明确法律救济途径。条例规定,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双方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作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周勤)


编辑:古努丽

审核:冉海霞

终审:董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