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 | 全疆首部地方性居家养老服务条例出台

更新日期: 2023-04-04

近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哈密市居家养老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这也是2022年9月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正式施行后,疆内首部地方性居家养老服务条例。


2020年2月,哈密市被确定为第五批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地区。为有效解决居家养老面临的突出问题,满足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专业化、社会化发展,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哈密市人大常委会将《条例》列入立法计划。


《条例》共三十四条,包括居家养老服务的主要内容、民政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等单位的职责、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置等方面。结合居家养老服务发展实际,从规划与建设、服务与保障、监督与管理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和提升,推进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条例》规定,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向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公共服务,根据老年人口自然增长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增加居家养老基本公共服务内容,扩大服务对象范围,提高政府补贴标准,建立基本养老公共服务目录,并向社会公布。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为具有本市户籍并居住在本市的老年人提供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同时,鼓励老年人家庭进行日常生活设施适老化、无障碍改造,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给予补贴。


《条例》鼓励和支持居家养老服务机构按照服务内容和标准,在失能、失智以及有需求的老年人家中设置家庭养老床位,安装必要的呼叫应答、信息传输和服务监控等设备,提供规范化、专业化养老服务。


家家有老人,人人都会老。推动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依法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是各级人大常委会都必须回答的社会考题。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报批法规工作处副处长刘姗说:“《条例》的出台将为全疆其他地区依法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提供有益参考。”(石榴云/新疆法制报记者 张秀,通讯员 张亚娟 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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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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