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强国,铁路先行。铁路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大动脉,在新疆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中肩负着重大使命。随着中欧(中亚)班列常态化运行与区内铁路网密集开通,铁路安全面临的风险挑战愈发复杂,制定铁路安全方面的地方性法规迫在眉睫。2025年10月15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七章四十六条,作为自治区铁路领域首部地方性法规,进一步完善了铁路安全治理体系,细化明确了政府及其相关部门、铁路监管部门、铁路运输企业、社会公众的责任与义务,为打造安全可靠、智慧绿色、高效经济、便捷通畅的现代化铁路运输体系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2022年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的政府规章《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铁路安全管理规定》,为铁路安全管理提供了基础制度支撑。但随着铁路事业快速发展,外部环境风险日益凸显,新疆大风天气频发导致的飘浮物被吹挂接触网、林木倒伏后侵入铁路建筑限界,在铁路沿线管制空域内擅自升放无人机等新问题亟待解决。相较于原规定,《条例》实现了三大升级:一是法律层级从政府规章提升为地方性法规,增强了制度刚性;二是内容覆盖从传统线路保护延伸至全链条安全管理;三是治理机制注重单一监管转向强化多元共治,确保铁路安全与沿线社会稳定双提升。
一、在“责”字上固根基,厘清各方责任,完善治理体系
铁路沿线安全环境治理涉及多部门协同治理,跨区域、跨行业的综合治理难度大,《条例》通过细化明确各方的责任与义务,构建起一个权责清晰、协同高效的治理体系。
(一)明确铁路安全工作原则。铁路承担着大量客货运输任务,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发生事故,损失难以承受,因此,《条例》明确铁路安全工作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坚持人民至上、安全第一、路地协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旨在主动预防、超前防范、源头治理,推动防止事故向超前防控风险转变。
(二)明晰相关部门工作职责。铁路安全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调动多方力量,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一是强化政府属地管理责任。规定了铁路沿线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的保障职责。二是明确行业监督管理职责。规定了铁路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务院铁路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设立的铁路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三是压实涉铁企业主体责任。规定了铁路建设、运输、设备制造维修单位应当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三)加强铁路安全监督管理。为拧紧铁路安全保障的“安全阀”,一方面规定各类媒体应当依法对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赋予公众发现危害铁路安全的行为进行举报的权利和受理单位及时处理的义务;另一方面引入公益诉讼机制,为铁路外部环境安全治理提供了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四)加大基础投入与科技赋能。要求涉铁企业加大安全生产投入保障力度,积极应用先进技术,提升铁路安全数智化水平。同时鼓励铁路安全领域开展科学技术研究,为铁路安全注入科技动力。
二、在“管”字上下实功,推进协同共管,凝聚强大合力
《条例》以问题为导向,将护路联防、双段长工作机制纳入法治轨道,同时明确反恐维稳工作联动配合、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公共安全视频共享、报警服务直转等规定,进一步解决了“铁路管线、地方管地”的协同难题,推动形成问题联治、工作联动、平安联创的良好局面,以确保铁路运输安全与沿线区域社会稳定。
(一)护路联防工作机制助推群防共治。针对我区铁路线路长、周边环境复杂的特点,《条例》创制性设立“护路联防”专章,规定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均需建立铁路护路联防工作机制。通过加强铁路护路联防基础设施建设和护路联防队伍建设,强化护路联防经费管理,提升铁路护路联防工作保障水平。针对新疆实际,强调要建立健全铁路车站、铁路沿线反恐维稳工作联动配合机制,共同做好防范处置工作。同时,依法查处破坏铁路设备设施的违法犯罪活动,筑牢群防共治防线。
(二)双段长工作机制提升路地协同。为促进路地双方紧密协作,《条例》规定铁路沿线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铁路运输企业建立双段长工作机制,开展联合巡查,排查处置铁路安全隐患,并将工作机制内容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综合保障机制确保应急联动。为最大限度减少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对铁路运输安全的威胁,《条例》在跨部门协同、数据共享、风险预判和应急响应等方面作出相关规定,构建反应迅速、协同高效、应对有力的应急管理体系。一是构建灾害预警协调机制。要求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铁路沿线灾害的监测预警协调机制,铁路运输企业应当对发生灾害区段进行风险研判,及时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二是构建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要求铁路沿线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应当与铁路运输企业制定的相衔接,并定期组织联合应急演练。三是推动数据共享与报警直转。规定铁路与地方公共安全视频系统实现图像资源共享。同时,建立110报警服务台与铁路值班电话即时互通机制,确保紧急情形下快速响应。
三、在“治”字上探新法,精准防控风险,确保线路安全
铁路线路安保区是铁路安全的第一道防线。《条例》第三章对铁路线路安保区及其周边区域的管理作出细致规定,严防死守铁路运输“生命线”。
一是划定安保区并明确禁止行为。依法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并详细列举了保护区内禁止实施的危害行为。
二是确立既有设施安全管理责任。对保护区内危及铁路安全的既有建(构)筑物,明确了“铁路运输企业告知—所有权人等整改—政府依法处理”的处置流程;对铁路线路两侧的杆塔、广告牌、烟囱、风力发电机等设施,要求所有权人等加强设施的检查维护和管理责任;针对新疆大风天气频发导致的飘浮物被吹挂接触网、林木倒伏后侵入铁路建筑限界,特别规定铁路线路两侧各500米范围内,易产生飘浮物场地的责任人须及时进行清理或加固,防止飘浮物、轻质物体危及铁路安全;对线路两侧的树木,规定所有权人等应当采取避免树木倒伏的安全防护措施,最大程度减轻事故危害。
三是严格管控低空飞行和涉铁工程建设。回应无人机等新技术航空器带来的安全挑战,明确禁止在铁路线路管制空域内擅自升放无人机等航空器,确需飞行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隧道是重要的铁路基础设施,涉铁工程安全管理是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的关键防线。对在铁路隧道一定区域内从事修建水库等作业,以及对新建、改建通信线路和35千伏以下电力线路工程作出相应规定。同时进一步规范了油气、供热、通信等管线跨越、下穿或者并行铁路的安全防护措施。
四、在“防”字上求实效,规范工作流程,提升保障能力
铁路建设安全是运营安全的基础,安全有序的运营既能确保客货运输的精准高效,又能为产业链和供应链的稳定畅通提供更好的保障。《条例》对铁路规划建设、客货运输等各环节的安全与服务保障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规划建设回应民生需求。一是关注弱势群体的需求。规定车站规划建设应当落实母婴保健、无障碍环境建设、适老化改造等,为旅客安全便捷出行创造条件。二是关注铁路沿线群众需求,规定了公铁并行交汇设施管理的内容,同时,对与高速铁路交叉、并行的,要求设置提高防撞等级的防护措施。三是关注特殊场景下的旅客需求。规定在铁路运输高峰期或者恶劣气象时段,铁路运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应急管理措施,及时发布列车增开、晚点、停运等信息。
(二)维护客运秩序与安全。在安全出行方面,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旅客应予配合;在文明乘车方面,明确铁路运输企业可以拒绝运输的情形(如拒不安检、扰乱秩序等),并明确列举旅客及其他人员禁止实施的危及铁路安全的行为,为治理在列车禁烟区域内吸电子烟等不文明行为提供了法律利器。
(三)保障货物运输安全。明确托运人相关义务和铁路运输企业应尽的职责,对普通货物和危险货物的托运、包装、装卸、运输等环节作出规范,防止安全事故。同时,还对国际联运作出相关规定,以提升口岸通行效率,为共建“一带一路”提供服务保障。
《条例》的制定与实施,标志着自治区铁路安全治理进入一个更加法治化、规范化、现代化的新发展阶段,必将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服务自治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共建“一带一路”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支撑。
(作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李若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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