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召开《“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协商会

更新日期: 2023-07-18

7月14日,自治区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召开《“乌—昌—石”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立法协商会,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贯彻落实自治区高质量立法现场交流会精神,加快推进《条例》立法进程,如期高质量完成立法工作。



自治区人大环资委主任委员唐阿塔尔·克里马洪主持会议,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环资工委主任帕尔哈提·托乎提,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委员、新疆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姚强,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分管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司法厅、生态环境厅、兵团生态环境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相关处室负责人和咨询专家参加会议。


会议传达学习了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主任祖木热提·吾布力在自治区高质量立法现场交流会上的讲话精神,听取了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关于《条例》立法工作进展及草案征求意见、修改情况介绍。与会人员从结构体系、主要内容、核心条款到逻辑表达、语言表述等方面对《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建议。唐阿塔尔·克里马洪通报了自治区人大环资委关于《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建议并作会议小结。


会议强调,要提高政治站位立法,对表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要求,对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上位法关键条款,进一步细化、实化、具体化。要坚持科学立法,结合新疆实际,体现新疆特点,增强条例的针对性和适应性。要坚持民主立法,把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贯彻到立法工作各环节,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充分汇集民智。要坚持依法立法,严格按照立法法有关要求,抓好条例起草、论证、协调和审议等各环节。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司法厅等部门要提前介入,确保条例如期提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环资工委 供稿)


责任编辑:张亚娟

审核:冉海霞

终审:董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