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农田地膜污染治理 促进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

更新日期: 2024-04-08

农田地膜是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具有增温保墒、抗旱节水、节劳减支等功能,因新疆气候干旱、少雨、低温、无霜期短等特点,农田地膜的覆盖技术在农业生产中广泛应用,有效解决了对我区农业生产的影响,为提高粮食产量、促进农民增收提供了重要保障。随着农田地膜的广泛应用,大量的农田地膜残留污染对耕地质量、农业生产、人居环境造成严重危害。自治区人大常委会2016年制定并颁布实施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对我区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农业绿色发展、农村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提高,该条例已不适应时代发展,现实中存在着废旧农田地膜回收责任意识不强、行业部门监管责任不明晰、回收利用体系不健全、大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薄地膜流入市场等问题。


近年来,国家和自治区高度重视废旧农田地膜残留污染防治工作,提出了一些新要求,出台了一些新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原条例的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一致。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规范农田地膜使用和管理,2024年3月31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5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条例共26条,主要明确农田地膜政府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等内容作了修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严格了农田地膜的质量标准。新修订的条例依据标准化法的相关规定,修改完善了农田地膜的定义、执行标准。规定了生产、销售、使用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自治区制定高于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聚乙烯吹塑农用地面覆盖薄膜地方标准。在强调执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同时,鼓励生产、销售、使用符合自治区标准和全生物降解的农田地膜,推动地膜科学使用,从源头上防治农田地膜残留污染。


二是明确政府主体责任及行业监管部门职责。新修订的条例明确了政府是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应当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农田地膜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细化了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履行农田地膜监督管理的职责,并强调相关部门要协调配合,定期开展联合检查,加强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和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及其农业技术推广服务机构、农业技术人员应当定期开展农田地膜污染防治宣传,引导农田地膜使用者采用有利于回收的覆膜方式以及适期揭膜等新技术,科学降低农田地膜覆盖度,提高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率,降低农业生态环境污染。     


三是完善全链条监管工作,明确各环节主体责任。新修订的条例对农田地膜生产、销售、使用、回收、再利用等各个环节的责任和义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了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回收农田地膜的责任。规定农田地膜生产者应当在每卷地膜上标注可辨识的企业标识,便于产品追溯和市场监管;农田地膜销售者应当查验农用薄膜产品的包装、标签、质量检验合格证;农田地膜使用者应当按照产品标签标注的期限使用符合标准的农用薄膜,在秋季农作物收获后至第二年春耕前捡拾田间的废旧农田地膜,交至回收网点;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少的工艺、设备,加工利用废旧农田地膜,有效防治农业面源污染。


四是建立健全回收利用体系,推动残膜无害化处理。新修订的条例强化农田地膜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实行政府扶持、市场主导,加大财政补贴力度,规范回收网点回收行为和残膜处置方式。一是按照统筹规划、总量控制、交售方便、绿色环保的要求,合理布局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网点,并采取政府鼓励、支持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及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多种形式合作设立废旧农田地膜回收网点、建立健全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利用体系,推动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和再利用。二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回收再利用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给予用地、用电、用水、用气、信贷、税收等方面优惠或者财政补贴,并优先采购回收再利用企业生产的产品;鼓励销售企业采取以销定收、包片回收、以旧换新等方式促进废旧农田地膜回收再利用,并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扶持。三是农田地膜使用者、回收再利用企业和回收网点不得随意弃置、掩埋或者焚烧废旧农田地膜。四是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实施垃圾分类,将废旧农田地膜难以回收、再利用的残渣与生活塑料废弃物一并进行分类回收处理,解决大量残膜堆放等现实难题,推动残膜无害化处理。


五是增加刚性约束。针对农田地膜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不同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关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作了衔接性规定,明确违反本条例规定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新修订的条例实施后,将对加强自治区农田地膜管理,防治农业面源污染,保护农业生态环境,助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发挥积极作用。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李跃红)


来源:《新疆人大》微信公众号

编辑:艾雅娜

责任编辑:张亚娟

审核:冉海霞

终审:董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