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

关于批准《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的决定

更新日期: 2022-08-04

(2022年7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经过审查,决定批准《塔城市河流生态保护条例》,由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