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将于2026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一、修订背景与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对种业发展作出重要指示,强调指出“农业现代化,种子是基础,必须把民族种业搞上去”“良种在促进粮食增产方面具有十分关键的作用”。2021年以来,国家层面相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对种质资源保护、育种创新体制机制、植物新品种保护及种子质量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范。新疆是全国种子生产大区和重要种业基地,为国家粮食安全和中国农业现代化作出了重大贡献。现行办法自2007年2月1日实施以来,在规范我区农作物、林木种子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上位法的不断完善,部分规定已经不适应当前发展形势,需要结合新疆实际,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制度与亮点内容
办法修订后共九章四十七条,对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品种选育与管理、植物新品种保护、种子生产经营、种子监督管理、扶持措施等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坚持党的领导,明确种业发展原则。办法明确规定种子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并通过具体条款将党的领导贯彻到种业发展的全过程,建立了将加强党的领导形成的政治优势转化为种业发展动力的制度基础。同时,办法还明确了种业发展的原则,强调了鼓励和保护育种创新、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保障种业安全三项原则,为自治区种业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二)健全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守住种业“源头安全”。种子是农业的“芯片”,是国家粮食安全的命脉。种业源头安全是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农业可持续发展及生态稳定的战略基石,办法将种质资源保护放在首要位置。一是构建种质资源库(圃)、种质资源保护区、种质资源保护地三位一体保护格局,明确禁止擅自占用种质资源保护场所。二是明确加强收集并保护的种质资源范围,重点保护珍稀濒危、自治区特有及具有地方特色的种质资源。三是完善种质资源档案,办法明确要求开展种质资源普查、收集、整理等工作,建立健全种质资源档案与目录,为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与监管提供全链条依据。四是建立动态监测与抢救性保护机制,加强新疆特色作物、林草种质资源的源头保护和重点保护。
(三)加强品种创新与管理,激活种业“内生动力”。支持品种选育,解决的是“有没有好品种”的问题,加强管理,解决的是“好品种能不能规范推广、持续优化”的问题。办法通过制度设计,将支持创新与有效管理有机统一起来,既为品种创新提供政策支持和机制保障,又为品种推广设置了质量底线和监管闭环。一是建立产学研联合攻关的创新机制。自治区支持种子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在育种关键共性技术创新、优异基因挖掘、新种质创制、新品种培育等方面开展联合攻关,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保障安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创新合作机制。二是依据上位法,完善了主要农作物、林木、草品种准入制度。申请人可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设立的品种审定委员会提出审定申请。品种审定通过后由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品种适宜种植区域内推广。三是对未通过审定但生产确需使用的林木品种设立特殊通道。对林木育种周期长、品种更替慢,品种虽未完全达到审定标准,但在生产中确有不可替代价值的,不“一刀切”禁止,办法规定因生产确需使用的林木品种,经林木品种审定委员会认定通过后颁发认定证书,经公告后可以在生产中使用该林木品种。四是对已通过审定或认定、但后续出现问题的品种,启动退出机制。明确准入不是“终身制”,品种进入市场后仍需持续接受检验,如果存在不可克服严重缺陷、种性严重退化等问题的,撤销其审定、认定并强制退出市场。五是对主要农作物以外的非主要农作物实行登记制度。对这类风险相对较低的品种,不设审定门槛,但要求在推广前进行登记,纳入管理视野,目的在于既实现有效管理,又促进这些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种植和推广。六是对从自治区以外引进的农作物、林木、草品种规定了引种备案制度。办法规定,对从自治区以外引进的农作物、林木、草品种,引种者需将引种区域和品种报自治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开展不少于一年的适应性、抗性试验。
(四)严格植物新品种保护,护航种业创新者“合法权益”。完善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能有效激发种业资源不断创新,为粮食安全和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实的品种基础。一是加强植物新品种研发,形成“底线保障+上线激励”的制度保障。一方面,办法规定自治区严格执行国家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确保国家保护制度不折不扣落地,让创新者权益不受侵害;另一方面,规定鼓励、支持单位和个人开展植物新品种研发、选育及成果转化,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植物新品种,依法申请植物新品种权,鼓励更多主体投入育种创新。二是对植物新品种权进行全方位保护。植物新品种权许可使用是连接育种创新与产业应用的核心纽带,办法分别从许可前置、内容一致、名称延续三个维度对植物新品种权保护作了规定,明确使用授权品种的应当取得植物新品种权所有人的许可;获得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生产、销售的品种应当与授权品种一致;不论授权品种的保护期是否届满,销售该授权品种应当使用其授权的名称。三是为适应农业经营方式变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使用授权品种的情况作出具体规定。
(五)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守住市场“质量底线”。构建多维度的种子质量追溯体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确保每一批种子来源可溯、去向可查。一是建立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制度,形成可追溯性的制度基础。二是建立样品保存制度,保证可追溯的实物支撑。三是建立标签制度,确保有可追溯的信息载体。四是形成可追溯的主体约束,建立委托代销和订单式生产备案制度,规定委托生产、代销种子以及通过农业生产订单形式向农民供种的,受委托方以及供种方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五是形成可追溯的业态延伸,对以展销会与互联网方式销售种子的加强管理。
(六)完善协同监管机制,提升执法“治理效能”。种子监管需要各有关部门打破壁垒,实现信息之间互联互通、行政与司法相互衔接、政府与社会形成合力,共同构建起全面覆盖的种子协同监管体系。一是打破行政壁垒,实现部门协同。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协调机制。二是境内监管与口岸管理配合,实现进出口管理协同。办法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与海关等部门建立协调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种子进出口管理工作中的相关问题。三是构建质量纠纷调节、鉴定与监测等机制,实现社会协同。发生种子质量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在调解、处理种子质量纠纷时,可以根据纠纷当事人的申请组织鉴定或者委托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四是加强精准监管实行信息管理。一方面,各监管部门之间通过执法信息共享和案件移送,避免重复执法和监管盲区。另一方面,通过广告信息一致性核验,加强广告监管部门和种子管理部门的信息协同。五是建立诚信机制实行信用管理。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推进种业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种子生产经营者分级分类管理体制,促进经营主体依法诚信经营。
(七)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夯实产业“发展支撑”。政策引导和资源倾斜有助于为种业发展注入内生动力,可以通过弥补市场在种业要素配置中的不足,为长期投入创造稳定的制度预期。办法强化政府保障责任,通过财税、金融、人才、用地用水等综合措施,支持种质资源保护、良种繁育与推广。培育壮大种业龙头企业,引导要素向优势主体集聚;加强技术培训与示范服务,提升基层制种水平,推动小农户与现代种业发展有机衔接。
三、实施意义
办法的修订实施,既是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战略之举,也是自治区规范种子全产业链、激励种业自主创新、保护种质资源与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生产经营者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通过加强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健全品种管理制度,完善市场监管与服务体系,能够有力推动自治区种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国家优质农牧产品重要供给基地建设,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大局。
(作者:法工委经济立法处 郭小华)
审核:张斌 终审:邱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