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文明是社会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现代社会文明积累、进步的重要体现。如今,互联网已深度融入新疆各族群众的生产生活:天山脚下的果农通过直播电商将葡萄、红枣销往全国,帕米尔高原的牧民借短视频展现塔吉克族鹰舞的千年韵味,社区居民依托 “新疆政务服务” 平台实现社保缴费、居住证办理 “掌上通”…… 数字技术正不断打破地域壁垒,成为促进民族团结、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 “新引擎”,建设一个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的网络空间日益成为全社会的热切期盼和共同心声。2025年10月15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网络文明建设条例》,作为全国省级层面首部聚焦网络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该条例以法治思维构建制度体系,以精准举措破解治理难题,为加强网络文明建设、提升社会网络素养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筑牢制度根基,明确网络文明建设核心要义
(一)明确网络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和适用范围
条例紧跟互联网发展形势,围绕网络文明建设的重点内容和治网管网实践的热点问题,界定了网络文明建设的基本内涵,包括网络空间思想引领、文化培育、道德建设、行为规范、生态治理、文明创建等内容。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网络文明建设以及相关服务管理活动。
(二)明确网络文明建设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
网络文明是数字时代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载体,是维护国家意识形态安全、培育时代新风的关键阵地。条例明确网络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规定网络文明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依法治网和以德润网相结合、发展和治理相统一、网上和网下相融合,广泛凝聚向上向善力量。条例明确网络文明建设的主要任务,规定网络文明建设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引导公民树立正确的国家观、历史观、民族观、文化观、宗教观,增进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增强国家意识、公民意识、法治意识,培育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营造风清气正、和谐有序的网络环境。
二、压实多元责任,织密网络文明建设“责任网络”
(一)明确部门职责,构建多元协同工作机制
条例规定网络文明建设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政府组织实施、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协同推进、群众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网络文明建设协调机制,统筹推进网络文明建设工作。二是细化部门职责,明确规定网信部门负责网络文明建设的具体工作,相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宣传引导、具有社会影响力的互联网用户培育培养、网络文化发展、网络舆情预警处置、网上谣言信息回应等工作。三是强调社会责任,对群团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类主体参与网络文明建设作出了规定。
(二)强化网络平台责任
条例针对网络运营者、网络信息内容多渠道分发服务机构、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互联网政务应用、通讯群组、论坛社区版块、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等不同主体的义务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依法开展网络内容审核管理。
(三)构建多维度网络文明培育体系
构建多维度网络文明培育体系,是夯实网络文明建设根基、推动文明理念全域覆盖的重要举措。条例规定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将网络文明教育纳入任职培训和岗位培训内容,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培养;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将网络文明教育纳入素质教育内容,开展形式多样的网络文明教育实践活动,提升青少年网络学生的网络文明素养;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提高自身网络素养,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教育、示范、引导和监督,防范未成年人沉迷网络及接触不良信息。持续完善网络文明培育体系建设、强化各方责任担当,推动网络文明成为全民共识与行动自觉,共同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四)丰富网络文明建设实践
依托多元载体、整合多方力量开展各类网络文明建设实践活动,让网络文明建设途径更接地气、更具活力,增强群众的参与感与认同感,让网络文明建设成果惠及更多群众,为构建清朗网络空间、培育时代新风注入源源不断的动力。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自然人文景观、历史名胜古迹和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实践基地、爱国主义教育基地等开展网络文明主题实践活动。条例鼓励加强对优质原创网络文化产品及相关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传播者的扶持,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加强人才培养、开发,建设产学研用融合的网络文明新型智库。
三、划定行为边界,明晰文明上网 “红线底线”
条例通过“倡导正向行为+禁止违法行为”的双向规范,明确网络空间 “可为” 与 “不可为”,引导形成健康文明的上网习惯。
(一)明确倡导传播的正能量内容
条例以促进性、鼓励性内容为主基调,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规范网络行为,全面践行文明办网、文明用网、文明上网、文明兴网的各类正向举措,汇聚网上向上向善力量,鼓励在网上制作、复制、发布、传播下列信息: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新时代党的治疆方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彰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彰显中华民族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宣传英雄烈士、劳动模范、时代楷模、道德模范、民族团结进步模范等模范典型和先进事迹;推进中华民族共同体建设,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反映新疆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民生改善、民族团结进步等实践成就,展现新疆自然风光、历史文化;普及科学文化知识,讴歌真善美、倡导文明健康生活方式;彰显中华文明与世界文明交流互鉴,展现人类优秀文明成果和共同价值,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其他符合新时代网络文明建设要求的内容。
(二)明确倡导规范的网络文明行为
坚守网络文明底线、践行文明用网规范,既是汇聚网上向上向善力量的必然要求,也是共建美好数字家园的关键路径,条例鼓励广大群众参与网络活动时,文明互动、理性表达;抵制网络谣言和不良信息,反对网络暴力,宣传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依法依规使用网络数据,保护个人信息权益;使用正版软件和合法数字产品,抵制剽窃、盗版等,将文明理念转化为实际行动。
(三)鼓励互联网内容生产者以国通语为基本用语用字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在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的基础上形成的,是中华文化的基础要素、中华民族的鲜明标识,条例明确规定鼓励网络主播、短视频创作者等互联网内容生产者在网络直播、短视频制作等活动中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基本的用语用字,强化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法律地位,增强全社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意识,以语言相通促进心灵相通、命运相通。
(四)明确规定禁止行为
条例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传播法律、法规禁止传播的信息。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不得利用网络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这一规定划定了网络文明行为的 “红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遏制网络乱象滋生。
四、健全保障机制,强化网络文明建设实效
聚焦网络文明建设需求,条例搭建了评估科学、投诉畅通、处置高效的配套机制,确保各项建设举措落地落细、发挥应有作用,确保网络文明建设工作实效。
(一)建立评估表彰机制
条例规定网信、宣传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网络文明建设评估工作。树立先进典型,激发社会参与热情,对在网络文明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依据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二)完善舆情处置与辟谣机制
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 “舆情预警 — 信息核实 — 权威发布 — 辟谣联动” 工作机制,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应当加强对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网络生态。
(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网信部门应当统筹推动有关部门建立健全网络投诉、举报制度,并向社会公开接受投诉、举报的方式,对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有权对网络不文明行为进行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举报人。
五、设定法律责任,营造清朗网络空间
为确保条例真正发挥作用,条例对个人、组织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和利用网络发布、传播侵害他人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违法信息设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由网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对违反网络运营者义务、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义务的行为,由网信部门、公安机关依据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以明确处罚标准倒逼相关主体履行责任。
该条例作为全国省级层面首部关于网络文明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创新构建 “正向引导 + 负面禁止 + 责任追究” 的完整制度体系,紧密结合新疆实际,聚焦重点难点问题,为新疆网络文明建设提供坚实法治保障。随着条例实施,新疆网络文明建设将进入法治化新阶段,有助于营造良好网络环境,凝聚社会正能量,展现新疆新面貌,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新疆实践提供有力支撑。
(作者: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立法处 热依扎)
责任编辑:戴瑶贤 审核:张斌 终审:邱景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