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更新日期: 2025-04-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2024年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025年3月24日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李  娟
2024年,法制工作委员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贯彻自治区党委十届历次会议精神,在常委会党组领导下,与自治区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和有关工作机构密切配合,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持续加强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认真开展备案审查工作,加大监督纠正力度,提高备案审查工作实效。
一、落实“有件必备”,推进备案工作全覆盖
严格履行备案工作职责,扎实开展备案工作,会同常委会办公厅做好法规报备和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做到“有件必备”。
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报备2024年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修改、废止和批准的法规64件。其中,自治区地方性法规17件,法规性决议决定和重大事项决议决定8件,各设区的市、自治州和自治县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39件。
将加强报备和督促文件公开作为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要体现,积极督促、指导各制定机关及时、规范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全年收到各制定机关报备的规范性文件55件,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24件(包括规章8件,其他规范性文件16件),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件,乌鲁木齐市人大常委会1件,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4件,伊犁州人大常委会2件,伊犁州人民政府3件,哈密市人大常委会1件,哈密市人民政府3件,昌吉州人大常委会7件,博州人民政府3件,吐鲁番市人民政府2件,克拉玛依市人民政府1件,五家渠市人大常委会2件。
严格坚持纸质报备和电子报备并行,一方面及时、准确、完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备法规纸质件和电子件;另一方面严格要求各制定机关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除寄送纸质件外,还要规范、熟练运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信息平台进行电子备案,发现问题及时沟通反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的要求,推动有关方面将所有行政、监察、司法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我们持续推进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截至2024年12月底,全区各级各类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已基本纳入数据库,共收录文件5006件,包括:(一)人大系统:法规(含法规性决议决定)502件,四级人大规范性文件320件;(二)政府系统:政府规章235件,四级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2678件;(三)法院系统:三级法院规范性文件18件,兵团法院规范性文件4件;(四)检察院系统:三级检察院规范性文件13件;(五)兵团系统:三级兵团行政规范性文件1236件。
总体看,各制定机关能够自觉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监督,依法、及时、规范报备规范性文件。我们对报备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开展形式审查,及时督促纠正部分制定机关报备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强化规范性文件电子报备力度,提高备案工作效率。
二、严格“有备必审”,认真履行审查工作职责

以合法性、政治性、适当性等为审查标准,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专项审查和联合审查等方式,依法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严格审查。

(一)积极开展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和移送审查等工作。一年来,我们着力加强主动审查工作力度,突出审查重点,对有立法权的州市县报备的39件法规,以及各制定机关报备的55件规范性文件开展主动审查。在对规范性文件形式审查后,及时开展实质审查,同时分送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进行专业性审查。对部分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会同有关专门委员会和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研究讨论,并与制定机关充分沟通,及时提出研究和处理意见,达成共识。

今年以来,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19件,除因重复提交、不属于备案审查范围等外,接收登记10件,其中启动审查4件,对不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6件审查建议及时移送相关备案审查工作机构研究处理。我们对审查建议逐一进行研究,与有关方面和审查建议人充分沟通,加强调研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并按规定向审查建议人反馈。目前,10件审查建议已全部办结。同时,接受并完成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移送的审查建议1件。

(二)稳妥开展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工作。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和自治区党委相关工作安排,组织开展法规专项审查和集中清理,督促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修改、废止与法律法规不相符合、不相适应的规定。

一是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规、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涉及不平等对待企业法律法规政策清理工作的决策部署,破除制约企业发展的制度障碍,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对截至2023年底全区现行有效法规和各级人大规范性文件进行专项清理,共梳理出涉企的法规145件、规范性文件6件,其中需要修改和废止的法规10件(修改6件、废止4件)。目前已完成5件,剩余5件法规已纳入2025年和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稳步推进。

二是开展现行有效法规集中清理工作。为维护国家法治统一,2024年1月对自治区级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决议决定开展集中清理。7月,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地方性法规中明显滞后不适合继续适用的规定开展集中清理工作的通知》,结合1月法规集中清理成果,对全区现行有效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开展集中清理。经清理,自治区级238件现行有效法规和决议决定,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71件,目前已完成33件,剩余38件纳入2025年和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有立法权的州市县204件现行有效法规,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34件,目前已完成1件,剩余33件纳入2025年和2026年立法工作计划。

三、坚持“有错必纠”,切实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坚持问题导向,完善纠错机制,特别是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认真审查研究,对发现的问题,通过沟通协商、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发函、跟踪监督等方式,督促和推动有关制定机关及时予以修改、废止或者处理。典型的有:

2024年4月,有公民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自治区对部分器具实施管制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审查建议,认为暂行办法中对禁止携带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的相关处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存在“行政处罚种类、范围不一致,与上位法相抵触”的情形。我们与常委会相关专工委开展联合审查,并与制定机关多次沟通。经审查认为,暂行办法将“斧头、砍斧、锛(砍砍)、折叠式镰刀等危险性器具”列为管制器具的规定符合自治区实际,但对违反禁止性行为,暂行办法中“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与治安管理处罚法“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不相一致。暂行办法中的管制器具包括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对属于国家规定内容的处罚应当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建议对暂行办法予以修改。目前,我们正推动制定机关作出妥善处理。

2024年11月,有公民对自治区人民政府规章《自治区城市供热供水供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提出审查建议,认为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与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不一致,有关单位至今仍依照管理办法执行。经审查我们认为,关于供热、供水、供气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的责任及相关费用承担的规定,管理办法与条例规定不一致,将原本应当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的责任及相关费用转嫁至公民,损害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存在备案审查条例规定的“超越权限,限制、减损、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同时鉴于管理办法出台时间较早(2006年出台)以及“下位法不得违反上位法”的原则,应当予以纠正。经与制定机关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管理办法尽快修改或者废止,同时督促各地遵照条例规定执行。

2024年3月,有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医疗服务价格规范(2017版)》(新发改医价〔2017〕1195号,以下简称价格规范)提出审查建议,认为价格规范的相关规定与自治区地方性法规《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经形式审查,价格规范是由自治区发改委、卫健委和人社厅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应当由自治区司法厅处理。同时我们认为,价格规范规定“收取普通门诊老年人诊察费两元”的内容,与条例中规定“可以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的内容表述不一致,逻辑不严谨,存在名称混淆,界定不清的问题。规范性文件应当与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保持一致,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对价格规范进行修改。我们启动了移送审查机制,将此审查建议和有关意见移送自治区司法厅处理,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已同意尽快对价格规范进行修改。

2024年5月,有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自治区党政机关培训费管理暂行办法》(新财预〔2014〕5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提出审查建议,认为暂行办法关于培训费和讲课费标准的规定与相关规范性文件存在冲突。经形式审查,暂行办法是2014年自治区组织部、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应当由自治区司法厅处理。同时我们认为,财政部、中组部、国家公务员局于2016年12月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废止了2013年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暂行办法是参照2013年的规定制定的,明显不合适,有关制定机关应当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我们启动了移送审查机制,将此审查建议和有关意见移送自治区司法厅处理,经沟通,有关制定机关已同意尽快对暂行办法进行修改。

同时,我们在办理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工作中,充分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加强沟通协作,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2024年7月,有公民对规范性文件《自治区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新人社发〔2013〕141号,以下简称办法)提出审查建议,认为办法中对考生进行考察的相关规定涉嫌“连坐”。经形式审查,办法是自治区人社厅等多部门联合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属于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应当由自治区司法厅处理。我们启动了移送审查机制,将此审查建议移送自治区司法厅处理。同时,我们进行同步审查,并与自治区司法厅、人社厅等多家单位沟通,经审查认为,该办法依据2005年11月原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人事部令第6号)制定,办法中对考生进行考察的相关规定不存在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以及不适当的情形。我们将有关情况向该公民反馈,并提醒有关方面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避免出现理解偏差、执行不当。

四、加强制度和能力建设,提升备案审查工作质效

一年来,我们坚决贯彻党中央关于备案审查工作的决策部署,落实常委会关于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的工作安排,不断改进工作作风,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工作水平,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往深里走、往实里去,有力保障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一)注重“法治化”,坚持和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一是坚持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监督法、自治区备案审查条例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人大常委会会议应当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2024年3月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了法制工作委员关于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2020年首次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以来每年坚持和完善的制度,备案审查工作已经实现显性化、制度化、常态化。同时,我们积极指导、督促全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工委)全面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2024年全区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工委)已基本实现该项制度全覆盖。

二是全面修订《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相关规定,2024年9月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了自治区备案审查条例,为推动自治区备案审查工作高质量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全面修订后的条例充分结合了自治区备案审查实际工作需要,不仅增加了备案审查理论和实践的内容,而且规范了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增强了条例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突出“实效性”,多管齐下提升备案审查质效。

一是进一步健全备案审查工作机制。严格电子件和纸质件“双报备”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各制定机关报备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和标准,提高报备工作质量;综合运用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专项审查、移送审查和联合审查等多种方式相结合的工作机制,提高审查工作能力;探索建立健全备案审查工作通报、跟踪监督等机制,提高备案审查纠错刚性;完善备案审查衔接联动工作机制,积极加强与自治区“一府一委两院”、兵团等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促进备案审查工作协同、便捷、高效。

二是加强对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培训指导。与全区各级人大常委会沟通联系,加强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通过电话交流、开展调研、召开座谈会、面谈沟通等形式,具体指导业务工作;赴博州、喀什地区等地及部分县(市、区)开展备案审查专题授课,累计培训400余人次。

三是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合力。在审查规范性文件工作中,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建议,依法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并持续跟踪监督;在推进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工作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统筹自治区“一府一委两院”和兵团相关单位,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在对各系统文件全面清理的基础上,严格审核并入库发布,累计清理文件9078件,审核并入库发布文件5006件;在专项清理和法规集中清理工作中,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加强与人民政府、司法厅等相关委办厅局的沟通联系,相互配合,确保清理工作稳步推进,有力促进了备案审查工作全覆盖。

(三)着眼“数字化”,赋能备案审查智能化水平。

一是不断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功能。目前人大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已覆盖自治区、市(州、地)、县(市、区)三级,全区人大的备案审查工作实现了线上线下同步进行;平台功能不断优化完善,实现了电子报备件一键报备、具体信息要素智能匹配、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智能比对等,进一步提高了备案审查工作效率和水平。

二是全力推进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建设统一、全面、准确、权威的省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和党中央关于依法治国、数字中国建设决策部署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将数据库建设列入2024年度工作重点,高规格推动、高效率统筹、高标准要求、高质量建设,实现了自治区、市(州、地)、县(市、区)、乡镇(街道、团场)四级以及人大、“一府一委两院”、兵团六大系统全覆盖。2024年3月1日数据库正式上线对社会公开,为社会公众提供看得见、找得着、用得上的法规制度产品,回应了新时代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三是“公众效应”逐渐凸显。近些年来,在“新疆人大”官网上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审查建议在线提交”和数据库版块,得到社会公众越来越多的关注。2024年收到在线提出的审查建议19件,超过近三年审查建议提请量总和;3月正式上线的数据库,不仅涵盖了自治区所有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而且链接了国家法律法规库、国家规章库和其他省市自治区的数据库,社会公众查阅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更加便捷、高效。

一年来,我区的备案审查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仍然存在各地开展工作不平衡,工作质量、水平、效率有待提高,对标备案审查工作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仍有差距等问题,需要进一步改进和加强。

五、2025年重点工作

2025年我们将围绕推动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要求,以落实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和加强备案审查制度的决定为契机,始终保持精进不怠、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坚持与时俱进,加强工作统筹,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党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努力通过备案审查更好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为建设美好新疆提供更为有力的法治支撑。

(一)扎实推进备案审查工作。加强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室沟通联系,严格落实“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要求,一是严格按照规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报备2025年法规,督促、指导各制定机关及时报备规范性文件,建立完善迟报、漏报、错报等通报制度;二是进一步加大主动审查、依申请审查、移送审查、联合审查等力度,提高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三是强化备案审查制度刚性约束,坚决、及时纠正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四是加强跟踪监督力度,进一步落实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制度,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连同报告一并交有关制定机关研究处理。

(二)发挥备案审查制度合力。进一步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加强与自治区党委、“一府一委两院”和兵团等有关机关的沟通协作,在双重备案联动、移交处理、联合审查、会商协调、信息共享、能力提升等方面加强协作配合;加强对自治区“一府一委两院”和兵团开展本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挥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合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整体成效。

(三)持续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化、智能化建设。持续建设好、使用好自治区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和备案审查信息平台,推动数据库和平台有效衔接,进一步完善基础功能,拓展立法服务功能,进一步加快备案审查工作信息化、智能化进程;指导各地各单位熟练应用数据库和平台,以信息化手段提高各地备案审查水平。

(四)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发挥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研究咨询基地、立法咨询专家、学者等在备案审查工作中作用,引导社会各方面有序参与备案审查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对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审查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认真做好社会公众提出的审查建议的研究、处理和反馈工作,完善审查建议办理机制,提高重点、难点审查建议办理成效,提升审查工作民主含量和质量。

(五)加强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的联系指导。以贯彻落实新修订的《自治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为重点,开展条例宣传解读、业务培训、调研视察、交流座谈、案例指导等;支持鼓励各地各单位在实践中探索备案审查工作新机制、新方法;支持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探索开展乡镇(街道)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努力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向乡镇(街道)延伸。

(六)加强备案审查理论研究和宣传工作。坚持理论创新与指导实践相结合,积极开展备案审查制度专项课题研究,推动理论研究与实务工作互动促进;加强备案审查宣传解读工作,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工作动态、重要进展和典型案例,发挥好备案审查工作弘扬法治精神、讲好法治故事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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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芦笛
责任编辑:刘彬
审核:张斌
终审:董晔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