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立法处 郭小华
2023年3月29日,自治区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生态文明建设,就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特别是打好碧水保卫战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国家也随之先后修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等水污染防治的法律和政策。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党中央生态环保大政方针,作出保护水资源、防治污染的决策部署。为了更好落实国家水污染治理的新任务新要求,认真贯彻实施国家新修订、颁布的与水污染防治有关的上位法和政策,保护和改善水生态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维护公众健康,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人大常委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出台了《办法》。
《办法》全面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入推进依法治疆,紧紧围绕党中央关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决策部署,紧扣自治区党委工作安排,结合实际,深入具体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对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保护水生态作出规定,强化自治区水生态环境法治保障。《办法》共七章四十二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生态环境质量负责,统筹水污染防治和水生态保护,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强化水污染联合执法机制,建立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重大事项。同时,明确基层水污染防治工作职责。规定工业集聚区管理机构应当做好园区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第四条)。
二是明确部门职责。首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财政、工业和信息化、自然资源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第六条)。其次分别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加强水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普及的职责(第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开发、利用和调节、调度水资源时的具体职责(第十五条),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河流交界断面进行水环境监测的职责(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城市排水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在城镇污水防治中的职责(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引导发展生态农业中的职责(第二十七条)。
三是强调兵地共治。规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依照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水污染防治工作,遵循区域共同治理和兵地共同治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统一标准、统一要求、统一推进(第七条)。
四是支持环境公益诉讼。支持符合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依法对污染水环境、破坏水生态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第十条)。
五是规范规划编制程序。按照流域规划和区域规划相结合的原则,明确自治区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编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依法批准的河流、湖泊的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规划(第十二条)。
六是增强水污染防治措施的针对性。首先,合理规划工业布局,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和本行政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与水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等要求,合理规划工业布局(第十八条);其次,加强城镇水污染防治,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以及排水户的排放口设置、连接管网、预处理设施和水质、水量监测设施建设、运行等情况的指导、监督(第二十条);第三,推进污水资源化利用,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资金、技术等方面扶持再生水利用项目;第四,进行城镇新区建设、旧城改造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时,配套建设再生水利用设施,鼓励和支持再生水设施运营单位加强科技研发,提高再生水质量,扩大再生水利用范围(第二十一条);加强对污泥的处理处置,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应当配套建设污泥处理设施和再生水利用设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污泥进行处置,不具备污泥处置能力的,应当委托污泥处理处置单位进行污泥处置(第二十二条);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生态农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鼓励、支持和引导发展生态农业,推广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和测土配方施肥、精准施肥技术,减少化肥、农药施用量,防止造成水污染(第二十七条)。
七是强化对饮用水水源和冰川的保护。首先,明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前,所在地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污染源整治方案(第三十条);其次,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护冰川,划定保护区域,在冰川保护区内,不得实施污染行为(第三十三条)。
《办法》的制定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在修改的过程中,我们广泛征求了自治区政协、自治区纪委监委、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有关部门,兵团办公厅,地州人大常委会及人大工委,基层立法联系点和部分人大代表的意见建议。同时,在新疆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征集了意见。《办法》公布后,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加强宣传,确保2023年6月1日起顺利实施。
编辑:古努丽·买提沙力
责任编辑:张亚娟
审核:冉海霞
终审:吴宏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