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自治区实施办法执法检查

更新日期: 2022-06-14


5月9日至18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合作社法>办法》(以下简称“一法一办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董新光率自治区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委员和自治区农业农村厅、自治区党委农办、新疆农业科学院农业方面相关专家和部分自治区人大代表共同组成的检查组,先后赴喀什地区、阿克苏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和塔城地区进行检查,同时就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并委托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和田地区人大工委对当地“一法一办法”实施情况进行执法检查。


执法检查组深入贯彻落实马兴瑞书记在自治区党委十届三次全会上对13个方面重点工作的安排部署,严格依照法定职责、限于法定范围、遵守法定程序,统筹运用法定监督方式,采用“四结合”的方式开展执法检查。一是规定点位明察与随机暗访相结合。实地检查岳普湖县、沙雅县、玛纳斯县、沙湾市3县1市10个乡镇20余家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登记成立、注销、“空壳社”清理、财务管理、规范化运行、政策扶持等情况,详细了解合作社规范化运营管理现状,到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对部分合作社登记经营状况进行抽检,暗访合作社负责人,了解经营状况和存在的困难;二是执法检查组检查和第三方有序参与相结合。执法检查组先后邀请新疆农业科学院和新疆水电设计研究院相关专家参与执法检查,认真听取专业性意见和建议;三是听取汇报与“无领导”小组座谈相结合。执法检查组听取4个地、县关于“一法一办法”实施情况的汇报,并与当地农民合作社负责人和社员开展4次座谈交流,多方位综合了解“一法一办法”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四是执法检查与调研代表“家室站”相结合。在执法检查的过程中,密切同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联系,深入代表“家室站”了解建设、运行情况以及群众反映的问题和解决情况。



根据执法检查了解的实际情况,执法检查组指出,要深入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明确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与其他市场主体平等的法律地位,充实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服务类型,明确成员可以用土地经营权等财产作价出资,强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权益保护、用电、用地扶持等措施。要加大对“一法一办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管理、综合协调、统筹指导,压实法律责任,依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营造有利于合作社发展的良好环境。(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农业与农村工作委员会 陈园园 供稿)